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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8  ————点击量: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

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5〕1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参加全省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在籍在校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的仍作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的依据。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10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议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陕西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归口管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开展授予工作条件

     (三)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

     3.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构健全。

     (五)新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授予对象

     (六)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网络学院本科毕业生。

四、授予原则及条件

     (七)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八)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应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外国语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和组织考试。学位授予单位也可以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的依据,不再专门组织考试。外语专业成人本科毕业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九)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2.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3.参加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5.“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6.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4.学位课程考试(含外语)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5.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申请程序

     (十一)有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其成人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有关材料。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十二)无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就近向本地区有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接受推荐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十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或单位。

     (十五)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将审核后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六、附   则

     (十六)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管理部门在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撤销其所获学位。

     (十七)学位授予单位在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影响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进行质量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省学位委员会依法依规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十八)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9日自行废止。原《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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